【行業脈動】圖解“兩級七類”空域管理理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11-14 來源:無人機監管


近期國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按照【空域等級】方式將中國空域分為兩級七類。管制空域(A、B、C、D、E類)和非管制空域(G、W類)。新增設的G、W類空域主要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提供法規上的支持,與將于2024年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輔相成。

(圖片粗略示意)

【空域等級】綜合考慮飛行規則、空域環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務等因素,空域分為管制空域(A、B、C、D、E類)和非管制空域(G、W類)。
A類空域通常為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含)以上至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含)的空間。
B類空域通常劃設在民用運輸機場上空。
C類空域通常劃設在建有塔臺的民用通用機場上空。
G類空域通常為B、C類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類空域除外),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對軍事飛行和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無影響的空域。
W類空域通常為G類空域內真高120米以下部分空域。
D類或者E類空域是除A、B、C、G、W類空域外的空間,可以根據運行和安全需求選擇劃設。其中,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以上統一劃設為D類空域。

(B類C類會穿越多類空域
空域類型按照了標準氣壓高度、平面高度、真高等多種高度分類,實際情況如下。

(真高隨地面起伏變化

(加入B類C類空域

讓itb8888通博官方网站研究一下《條例》關于無人機空域用戶的一些重點內容。
無人機空域用戶主要涉及非管制空域(G、W類)
W類:真高120米以下主要用于輕型無人機的飛行。
G類:真高120-300米多用于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物流、巡檢等行業類無人機飛行。
通過讓不同類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不太高度層運行來保障安全。同時盡可能提高空域使用的自由度。

W、G類空域除需要排除B、C類空域外還需要注意條例的第十四條規定的空域。

第十四條 【空域類型】綜合考慮空域限制類型、使用用途等因素,空域分為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空中保留區、航路航線、進出境點、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區、試飛空域、訓練空域、防空識別區、臨時空域等。

第十四條里提到的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臨時空域與無人機飛行活動密切相關。itb8888通博官方网站通過優凱飛行簡單了解一下。

第十八條 【空中禁區】國家重要的政治、經濟、軍事等核心要害目標上空,可以劃設空中禁區。未經批準,任何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禁區。

第十九條 【空中限制區】重要目標、武器試驗場、靶場、殘骸墜落區、重大活動現場等上空,可以劃設空中限制區。在規定時限內,未經相應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

第二十條 【空中危險區】對空射擊(發射)場(平臺),軍事活動空域、殘骸墜落區等上空,可以劃設空中危險區。在規定時限內,空中危險區對非特定飛行活動存在危險,不限制非特定航空器進入,但進入后由飛行員(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十五條 【臨時空域】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臨時空域。臨時空中禁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批準。
重要提醒:第三十七條 規定使用G、W空域用戶需要報備,報備具體方式未公布。

第三十七條 【空域使用報備】使用不涉及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空域類型的 D、E、G、W 類空域,空域用戶應當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或者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報備

《條例》制定必要性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空域管理活動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基本保證了我國空域資源有效利用和飛行安全順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防軍隊建設和航空事業發展,空域有效供給保障與航空用戶需求不相適應等問題逐步顯現,需要制定專門法規進一步加強空域管理,圍繞安全高效構建體系,圍繞責任權利設計制度,切實做到主體明確、責任清晰、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內容共 11 章 77 條,概括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 1 章,共 8 條),主要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闡述空域權屬、空域管理機構、空域管理原則、空域用戶、環境保護、獎勵制度等問題。
第二部分(第 2 至 9 章,共 60 條),主要對空域管理機構職責—3—和空域分級分類、劃設與調整、使用、評估、保障、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空域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作出規定。
第三部分(第 10、11 章,共 9 條),主要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以及《條例》適用的特殊規定和有關概念解釋。區分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空域用戶、空域環境相關單位、空域保障部門及其人員,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進行處理;對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侵占、破壞空域資源或者干擾空域管理活動的行為,實施相應制裁。
期盼《條例》正式版早日發布!